原告陈琳霞诉被告陈汉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琳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陈汉全,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霞诉被告陈汉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琳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陈汉全存款840 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陈汉全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460 000元。
二、将被告陈汉全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为×××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80 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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