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会与彭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18
原告张元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

被告彭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大连路航天大厦5楼506-508。

原告张元会诉被告彭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元会以其因尚未取得鉴定结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元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缓交),由原告张元会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玉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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