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光平诉被告李大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邓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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