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诉被告曾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18
原告曾庆禹,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曾庆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曾凡友,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宋永贵,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远庆,男,1952年4月3日生,汉族,习水县人,一般代理。

被告曾飞, 1967年12 月3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诉被告曾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吴永莎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