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诉被告曾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曾庆禹,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曾庆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曾凡友,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宋永贵,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远庆,男,1952年4月3日生,汉族,习水县人,一般代理。
被告曾飞, 1967年12 月3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诉被告曾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曾庆禹、曾庆武、曾凡友、宋永贵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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