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普明诉被告谢先明等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喻普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於国强,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谢先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谢世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谢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谢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谢世才,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谢代超,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谢先志,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军祝,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喻普明诉被告谢先明、谢世红、谢坤、谢诚、谢世才、谢代超、谢先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普明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普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喻普明负担。
审 判 长 王乃富
审 判 员 罗友义
人民陪审员 尤正荣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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