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福秀诉被告曹华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兰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告曹某某,1984年6月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永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