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星富与桐梓县同德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何星富,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遵义市。
被告桐梓县同德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茅石镇镇龙村。
负责人徐显平。
委托代理人李洪明,系桐梓县娄山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星富诉被告桐梓县同德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星富以其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星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星富负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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