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林与冯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东林,住合江县。
被告冯章辉,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林与被告冯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林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林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东林承担。
审判员 施成斌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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