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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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16:19
原告陈某某,住赤水市。

被告邓某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施成斌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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