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克强与文世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令狐克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文世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克强诉被告文世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令狐克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令狐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令狐克强。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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