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荣左与桐梓县茅石乡永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19
原告令狐荣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张文梅,系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茅石乡永兴煤矿。

住所地:桐梓县茅石乡浑水村。

法定代表人黎胜勇,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杨学勇,系桐梓县楚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荣左诉被告桐梓县茅石乡永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令狐荣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令狐荣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令狐荣左负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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