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与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熊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令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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