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与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20
原告熊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令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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