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益与黎小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赵兴益,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范开梅,系赵兴益之女。
委托代理人杨善学。
被告黎小林,成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益诉被告黎小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兴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兴益负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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