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元进诉被告陈长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20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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