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池亮诉被告陈凤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 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刘昌伦,花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61岁,一般代理,系原告刘某某之父。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王钦德,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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