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飞与熊国杰、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高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熊国杰,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汽车城A区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滔,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8楼19、20、21、22号。
法定代表人唐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飞诉被告熊国杰、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高飞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高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高飞。
审判员 杨晓军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