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九支镇安居装饰建材经营部与赤水市大雕彩印广告店、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合江县九支镇安居装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
经营者王某某。
被告赤水市大雕彩印广告店,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经营者黄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江县九支镇安居装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赤水市大雕彩印广告店、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江县九支镇安居装饰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合江县九支镇安居装饰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九支镇安居装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合江县九支镇安居装饰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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