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娄山关镇宗家山休闲农业园有限公司与杨修强、第三人王平、第三人贵州广恒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21
原告桐梓县娄山关镇宗家山休闲农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君,董事长。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杉坪村宗家山组。

委托代理人胡龙,系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修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洪杭燕。

委托代理人梁宏。

第三人王平,住桐梓县。

第三人贵州广恒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淇耕,董事长。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杉坪村宗家山组。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娄山关镇宗家山休闲农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修强、第三人王平、第三人贵州广恒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娄山关镇宗家山休闲农业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修强、第三人王平、第三人贵州广恒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 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桐梓县娄山关镇宗家山休闲农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 明 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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