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在伦与付建坤、第三人令狐克涛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方在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
被告付建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范福贵,系桐梓县娄山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令狐克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在伦诉被告付建坤、第三人令狐克涛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在伦撤回对被告付建坤、第三人令狐克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方在伦负担。
审判员 甘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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