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琼与张兴华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何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汪仕兵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甯猷飞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汪仕兵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甯猷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