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09
原告白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监护人白树荣,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钱荣义,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经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汪仕兵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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