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忠与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德忠,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侦琴。
被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43室。
法定代表人彭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霖,男,贵州省惠水县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忠与被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忠于2015年11月12日以被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忠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德忠承担。
审判员 汪仕兵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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