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兴与邱长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仕兴,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邱长华,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路4号。
负责人朱建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兴诉被告邱长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仕兴于2015年6月18日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仕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仕兴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玉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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