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赡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贵州省余庆县人。系原告王某某之孙。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王某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毛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汪仕兵
代理审判员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石洪强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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