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赡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09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贵州省余庆县人。系原告王某某之孙。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王某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毛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汪仕兵

代理审判员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石洪强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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