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号李明清诉张绍会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喻 庆
审 判 员 徐 忠 生
人民陪审员 罗 友 富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天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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