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09
原告王某甲,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王某甲乙,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甲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玉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甯猷飞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