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兵与曾祥胜、贵州鼎赋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永兵,重庆市省江津市人。
被告曾祥胜,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告贵州鼎赋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汇川汽车城内9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翠。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海天苑A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兵与被告曾祥胜、贵州鼎赋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兵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自动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万宇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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