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42号朱王方诉李正果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0
原告朱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桐梓县。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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