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友桃与胡茂蛟、胡支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0
原告罗友桃,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胡茂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胡支恒,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友桃诉被告胡茂蛟、胡支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友桃于2015年11月4日以与被告胡茂蛟、胡支恒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友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友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友桃承担。

审判员  汪 仕 兵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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