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满泉与郑江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桐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2
原告甘满泉,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郑江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桐梓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满泉诉被告郑江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桐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甘满泉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满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满泉承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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