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号姚妮言诉张恒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2
原告姚妮言,四川省人,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黄健雄,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恒,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妮言诉被告张恒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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