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2号杨朝寿诉杨朝文侵权纠责任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朝寿,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杨朝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寿诉被告杨朝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朝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朝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朝寿负担。
审判员 王 喻 庆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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