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7吴云进诉马小霞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2
原告吴云进,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被告马小霞,约3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进诉被告马小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云进于2015年6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云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吴云进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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