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号唐安会申请张绍英宣告失踪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2
申请人唐安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安会要求宣告张绍英失踪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申请张绍英失踪。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宣告失踪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

审判员  王 喻 庆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天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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