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5号王良学诉胡结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3
原告王良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胡结议,约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学诉被告胡结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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