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光余与张华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骆光余,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张华福,52岁,住云南省沾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余诉被告张华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骆光余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光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骆光余承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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