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金珍与何德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3
原告彭金珍,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

被告何德松,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珍诉被告何德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自愿进行诉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金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彭金珍承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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