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0号曾祥彦诉桐梓县娄山酒店重庆富侨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曾祥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桐梓县河滨路娄山酒店重庆富侨店。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田九九,系该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彦诉被告桐梓县娄山酒店重庆富侨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祥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祥彦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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