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号娄超勤诉马安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娄超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至刚,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安江,贵州省习水县人,户籍地习水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超勤诉被告马安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超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超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超勤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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