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8号韩德华诉张祁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韩德华,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屠金伟,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祁贵,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邹明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华诉被告张祁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德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韩德华负担。
审判员 赵俊华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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