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明德与许金华、杨元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向明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徐逸序,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金华,约48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杨元莉,系原告许金华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明德诉被告许金华、杨元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明德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明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向明德。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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