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虹与令狐克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胡敏琴。
委托代理人周正君。
被告令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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