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刚与谢志平、黄德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学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冯於平。
被告谢志平,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委托代理人传雪丹。
被告黄德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刚诉被告谢志平、黄德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学刚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学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元,退还原告周学刚。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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