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5号重庆市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桐梓县茅石乡永兴煤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4
原告重庆市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交通运输技校DJ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正东,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高飞,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茅石乡永兴煤矿。

住所地:桐梓县茅石乡浑水村。

法定代表人黎胜勇,该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体文,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梓县茅石乡永兴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故未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重庆市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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