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4号郑大江诉候忠槐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4
原告郑大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候忠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大江诉被告候忠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大江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大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郑大江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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