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1号郑永康诉傅伟身体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5
原告郑永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傅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康诉被告傅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康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永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永康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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