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7号娄义勇诉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杰立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娄义勇,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张体文,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紫园路116号鼎泰公寓1单元17楼。
被告重庆杰立劳务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147号北苑11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国栗。
委托代理人董发,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义勇诉被告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杰立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义勇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义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娄义勇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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