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9号杨邦强诉魏光芬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魏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媛 媛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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