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66号王大伦、王美、王美玲、王城铸诉李庆容、第三人桐梓县官仓镇马孔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大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王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王美玲,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城铸,系本案原告。
原告王城铸,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李庆容,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胡毅,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桐梓县官仓镇马孔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伦、王美、王美玲、王城铸诉被告李庆容及第三人桐梓县官仓镇马孔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大伦、王美、王美玲、王城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伦、王美、王美玲、王城铸共同负担。
审判员 赵俊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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