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7号黄光艳诉张绍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黄光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张绍洪,约27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艳诉被告张绍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徐 媛 媛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远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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